青海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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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介绍/青海省林业厅


党晓勇厅长:主持全盘工作,分管纪检监察、人事处工作。
郑杰副厅长:协助厅长联系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分管机关党委、省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天然林保护办公室工作。
邓尔平副厅长:协助厅长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宣传中心)、森林资源管理处(省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公室)、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省玛可河林业局工作。
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李若凡局长:协助厅长工作,主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全盘工作。
赫万成副厅长:协助厅长分管发展规划和资金管理处(审计办公室)、国际合作处、森林公安局(省森林警察总队、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林业项目办公室工作。
李冰副厅长:协助厅长分管造林绿化管理处(科学技术处、省林业碳汇管理办公室、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公室、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省林木种苗站工作。
高静宇副厅长:协助厅长联系省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分管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省干旱浅山造林试验站、省林业专用物资储备管理站工作。
肖俄力副巡视员:协助厅长分管林业工会、省治沙试验站工作。

职责调整/青海省林业厅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职责。

内设机构/青海省林业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派出机构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二)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对中央财政下达的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出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承担林业内部审计;负责统计信息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处(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指导植树造林、封山封沙育林(草)工作;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初审和报批。
(四)造林绿化管理处(科学技术处)。
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指导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参与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造林绿化管理处(科学技术处)。
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指导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参与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检测;拟订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履约的具体工作;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动态检测和统计;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
(六)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承办省际林权争议、省内林权纠纷的处理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办事指南/青海省林业厅


青海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服务管理、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大做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增强龙头企业对农牧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我省林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得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及监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结成稳定关系,实施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 省级龙头企业应当在州(地、市)级龙头企业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中产生。
第五条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征求省发改、财政、商务、税务等省级有关部门和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龙头企业的筛选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园林绿化业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各类以林业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
种植生态林5000亩以上;经济林种植、培育规模1000亩以上;开展林下立体经营(种植、养殖)规模2000亩以上。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产值200万元以上。
种植绿化苗木500亩以上,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花卉培植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开展野生动物驯养(养殖)资产总规模500万元以上,年产值200万元以上。
开展园林绿化业资产总规模500万元以上,年产值2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70%以上。
4、企业综合信用。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200户以上。
(二)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4、企业综合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产品竞争能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在省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产品销售率在90%以上。
6、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2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主要原料或购进的初级林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7、其它。产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国内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占有率;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经营销售档案齐全,服务周到,客户满意;没有产品质量事故或其它不安全问题。
(三)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1、行业地位。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地区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经营规模。资产总规模1000万元以上,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其中林产品占总交易量的70%以上。
3、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1万亩以上,带动农户在2000户以上。
4、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5、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商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林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6、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不欠税、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四)森林旅游业
1、组织形式:依托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的森林旅游企业。
2、投资规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
3、建设规模:景区面积1000亩以上。
4、接待规模: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
(五)有的企业目前的规模虽不够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1、主营我省名、特、优林业产品,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有一定规模,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3、企业带动能力强。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企业采购的原料中有70%来自于当地林农户签订的合作契约。
4、新建项目有较大规模,科技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带动林农户能力强,主营产品科技含量高,当年资金到位率50%以上。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业资产、效益情况说明,资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各一份。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四)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告均属有效检验:
1、国家抽查,全国专项检查检验报告(有效期3年);
2、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部级质量检查报告(有效期3年);
3、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的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
(五)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原件和复印件、商标注册复印件各一份。
(六)申报需要的附件材料:1、企业介绍及图片资料;2、消费者和用户评价意见;3、获奖证书复印件;4、其他对评选有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青海省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产业协会意见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2、省属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3、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和省属企业进行复核、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各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求省发改、财政、商务、税务等省级有关部门和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审的林业企业名单,在“青海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认定企业,并颁发“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和证书,作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重点联系和扶持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优先予以扶持,并列入向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推荐的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后备名单。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青海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企业被兼并后需要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青海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复审;经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对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定期监测。为及时了解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填报《青海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营信息数据表》(见附件2);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经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当月 20日前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营信息数据进行分析,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反馈给企业。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2、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基本信息数据的;
4、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的;
5、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财税信贷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主要职责/青海省林业厅


(一)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检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负责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建议,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参与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一)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二)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和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议。
(十三)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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